据当时中书右丞相脱脱所修的《元史·世祖本纪》记载,至元十五年,即公元1278年春,元世祖下诏:“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为娼者,卖买两罪之,官设其直,人复为良”。
元代施行民族歧视政策,汉人、南人的社会地位居蒙古、色目有后,而乐人、娼妓又多为汉人、南人充当,因而倍受贱视,等同奴婢。杀死娼女比照杀他人奴婢量刑。
元代更强调乐人、妓女籍内通婚,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即公元1278年,元武宗至大四年,即公元1311年,朝廷曾先后下旨规定:“乐人嫁女体例”,只许“乐人内匹聘”。官人和其余的人等如娶乐人为妻,不但要治罪,还要离婚。
元代在服饰上对乐人、妓女也有严格规定。《元工部律令》规定:乐人、娼妓、卖酒等类人不得插戴钗钏。元仁宗延佑元年,即公元1314年,元顺帝至元五年,即公元1339年,先后下令规定:禁止倡优着盛装,娼家出入,只能穿黑褙子,不得乘车坐马。
由于程朱理学从元代开始被奉为官方哲学,这对官员嫖妓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所以到了元朝及明清时代一般的官僚蓄妓已不如唐、宋普遍。
但元代的蒙古王公贵族,以及位高权重的官员却并不受程朱理学约束。他们在肆无忌惮地蓄娼养妓以便随时任意玩弄的同时,还常常为所欲为地强占良家妇女。最典型的当推当时手握兵权的枢密院使燕帖木儿。
燕帖木儿秉国专权时,肆意妄为。他“取泰定帝后为夫人,前后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礼三日遂遣归者,而后房充斥不能尽识。一日宴赵世延家,男女列坐,名鸳鸯会。见座隅一妇色甚丽,问曰:‘此为谁?’意欲与俱归。左右曰:‘此太师家人也。’”他还常常“择美姬温软少骨者,枕藉而寝,谓之香肌席。脂红粉白,罗列左右,随其所取,以为花嬉玉乐”。由于荒淫日甚,燕帖木儿结果身体羸弱而死。
元代不仅蒙古王公贵族,以及位高权重的官员不受程朱理学约束,任意蓄妓纳妾。元代的和尚也可公开地蓄娼养妓,甚至娶妻纳妾。
元代统治者崇信佛教、特别是西藏的密宗佛教。元顺帝时以“宫妓”三圣奴、妙乐奴、文殊奴等十六人所表演的著名的《十六天魔舞》,表演的就是密宗的思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