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琐碎的条文初看起来可能会很奇怪。为什么奠定我们现代自由、法治和人权的基础的《大宪章》会是这个样子?事实上,琐碎和具体恰恰是英格兰普通法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普通法里的法律充满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和稀奇古怪的传统,这让它的结构看起来特别复杂,似乎乱糟糟的,并不像成文法体系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美感。
欧陆模式与英美模式:关于自由的两种理解
《大宪章》不代表民主,那它代表着什么?它代表着法治,以及更重要的,它代表着自由。这就涉及一个更复杂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自由?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这两种对自由的理解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对于欧陆模式来说,自由首先是基于一系列非常抽象的理念推导出来的。任何一个现存的秩序、现存的法律、现存的规则,只要和这个基于理性推导出来的抽象理念不相符合,就会被视为有问题。我们必须要依照依凭理性可以推导出来的自由的理念,来把现存所有的规则法律、政治制度等,重整一番,依照这个来切削社会,这是欧陆模式对于何为自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