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并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约翰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 资料图
本文为作者施展赐稿
《大宪章》并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英国的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
就英国的普通法而言,它的实质正义都是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上实现的,而越进入到上诉层级的法院的时候,它就越变成程序正义,越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一、普通法承诺的不是善恶有报
《大宪章》既不是民主的产物,也不代表民主
《大宪章》最初订立于1215年,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约翰二世想要以某种方式来实行专制,但他手下的贵族们完全不吃他这套,于是互相就打起来了。打到后来,双方决定握手言和,握手言和的前提是咱们一块儿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大宪章》。所以说,《大宪章》根本就不是民主的产物,《大宪章》承诺的也根本不是民主,因为签订《大宪章》的人一共就那几十个贵族和约翰二世,加一块儿才几十个人,离民主远着呢。
时至今日,我们对《大宪章》的基本原则都已耳熟能详,比如“无代表不纳税”,比如“不经过法院的审理不得被定罪”等等,都说它奠定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人权、法治等一系列原则的基础。但我不知道在座的有多少人完整地读过《大宪章》,包括国内那些在大谈《大宪章》的人。
事实上,回头仔细去读一下当年的《大宪章》,包括内部的63条条文,会发现很有意思。按照我们所熟悉的法理,它必须足够抽象,因为足够抽象才有足够的涵括力,从罗马法里衍生出来的欧陆成文法系就是如此。在辛亥革命之后,我们也一直是成文法体系,所以对此也更为熟悉。可在这部被人们称作奠定了整个世界秩序和自由的基础的《大宪章》里,却充斥着大量特别琐碎的东西,包括监护人怎么监管土地啦,怎么修缮房屋、鱼塘、沼泽啦;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改嫁要得到谁的同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