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开始,国家文物局对西沙文物采取抢救性挖掘措施,已运回万余件文物。然而,由于管理经费缺乏、协调机制差、地理位置偏远、管理实力难以到达,南海水下文物保护实际上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主体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但在实践中文物部门缺乏海上执法能力,没有必备的船只和设备,只能联合边防、海军、渔政等海上力量,这种“多头”管理分散了文物保护的注意力,同时削弱了对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
王亦平说,我国的文物法规建设还是比较完备的,从《文物保护法》到《刑法》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但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程序中有较多举证环节难以完成,导致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福建省博物院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栗建安则认为,要想有效遏制水下文物盗捞,不仅要加大宣传惩戒力度,还要多部门互相配合,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这样才能为南海水下文物撑起一面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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