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点:赠与已经完成,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王芳释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虽然《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受限制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秦振春给沈桂华的8万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的花销,秦振春未经妻子同意将钱款赠与沈桂华,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
得到肯定答案,秦楠就带着律师找到了沈桂华,让她返还父亲秦振春给她的8万元钱。沈桂华听后不能理解,“那是你父亲给我的,你凭什么来要呀?即使是你父亲来要也于理不合吧,当初是他送给我的,给出的东西有要回去的说法吗?”
这时,胡律师直接把话接了过去,“确实并不是所有东西送出去就能要回来。但是秦振春先生赠送给您的那8万却属于可以要回的,因为那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秦先生赠与您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所以这个赠与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沈桂华听完律师的话愣住了,她没有想到事情是这样的。
最后在律师的调解下,沈桂华答应退还一半赠与款,秦楠看她确实家里困难就同意了这个方案。而沈桂华在退还4万元钱后就悄然离开了。
最后,父亲跟着秦楠回到了家中。深思熟虑后,秦楠并没有告诉母亲父亲在外的恋情,也故意淡化了父亲失踪的真相,他只希望父母能够继续好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