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王涛遭受损害所致损失数额及自身疾病对本次受伤所致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考虑到王涛本身对其致害并无过错,法院综合认定其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20%。
综上所述,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王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记者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