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
从医院的确诊病历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地铁公司表示,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仅仅是收取客票对价的运送人,而不是旅客的专职保镖,故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专门的保护义务。”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被告称。
地铁公司表示,北京地铁是公益性的地铁,提供的服务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发时地铁还未调价),就可坐遍北京城。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为保证安全运营车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每名乘客享有乘坐轨道交通的权利,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利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为。
此外,被告单位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就医药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原告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故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判决二被告早高峰未采取特殊安保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王涛在地铁天通苑北站(属于地铁一分公司运营线路)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而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王涛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