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妻”则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宋朝时典妻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了。苏轼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因欠苗,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数不胜数。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质妻卖子。
典妻按时间长短也分为两种,时间长者为典妻,5—15年不等;时间短的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与生儿继嗣有关,所以典妻时间的长短,还得与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还是十五年,典妻都是临时性的婚媾形式。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贫贱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与经济的好坏有着紧密关系。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经济贫困,丈夫或因病或无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而受典者往往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于是两个男人一拍即合,满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决定,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数妇女因丈夫长期外出,在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而自典的。无论是哪种情况,当时的女性的命运都是悲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