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清乾隆明黄缎绣五彩云蝠金龙十二章吉服袍上绣有九条金龙,就有着丰富的象征意义。正龙绣得正襟危坐,一团威严,行龙绣得极富活力,似动而非动。四条正龙绣在龙袍最显要的位置——前胸、后背和两肩,四条行龙在前后衣襟下摆部位,这样前后望去都是五条龙,这寓意着九五至尊。
穿错衣招致“杀身之祸”
据乾隆四十七年(1782)九月《清实录》记载:“丙午,上御依清旷勾到,秋审官犯、服制及云南、贵州情实罪犯。停决官犯斩犯六人、绞犯四人、服制斩犯四十二人、云南绞犯七人、贵州斩犯一人,绞犯八人……”因服制被斩首的犯人,在当时的死刑犯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见,清朝对“服制斩犯”的严厉和残酷。
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清朝服制的最终典章制度正式确定下来,极为严格。其实早在崇德时期清皇室就已定下“上下冠服诸制”和不得“变本忘先”的训诫。
到乾隆时,进一步提出“祖宗成宪具在,所宜永守勿愆也”,在保持满族服饰特点的同时,还吸收了汉族帝王服饰的色彩和章法纹饰,对服饰制度作了一些补充,并形成清朝服制的最终典章制度。
清顺治九年(1652)四月上谕:“凡违禁衣服,如:三爪、五爪满水缎圆补子,黄色、秋香色、黑狐皮,俱不许存留在家。馀越品衣服,如御赐许穿用,若非御赐,听其变卖不许穿用……”康熙九年(1670)议政王等议定服制:“民公以下,有顶带官员以上,禁止穿五爪、三爪蟒缎满翠缎圆补服,黑狐皮、黄色、秋香色衣……”总之,人们不小心触犯到这些服饰制度就有可能是掉脑袋的大事,直到清朝晚期,对服制的管束才日渐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