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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么处治抢劫犯的?

故事屋 | 发表于2017-11-20 | 作者:赵五 | 来源:网络整编 | 被阅读
导读:抢劫年年有,年关尤其多。每到年头年尾,似乎总有那么些人要出来折腾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抢劫,把他人围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让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严打整治。
在中国古代,

中唐以后,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抢到财物的多寡来作为量刑的标准,只要犯了强盗罪,处罚就将很严重,不少被处以死刑。

唐以后,宋、元、明、清对强盗犯的处罚,基本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甚至更为严厉。直到清末逐渐引进西方的刑法理念,对强盗犯的处罚才有所减轻。

在《唐律》的基础上,宋朝还另颁布了一系列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等。宋朝不仅对强盗犯处以重刑,对包庇强盗者,处罚也不轻,重者可能被处斩,家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被发配到偏远地区等。犯强盗罪者,受到的处罚就更重了,本人处斩,没收家产,妻子儿女均被送千里或五百里外州军编管。到宋哲宗时,宋朝的大半地区都成为了重法地。元代时,对犯强盗罪者处罚不轻,曾有这样的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强盗罪依然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当然不会低。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是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点。此条处罚规定后来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的有所减弱。譬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强暴、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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