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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唐代如何严厉惩处交通肇事案

故事屋 | 发表于2017-06-20 | 作者:李四 | 来源:互联网 | 被阅读
导读: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

要说这位肇事者态度还算可以。康失芬既然“请求准法科断”,那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当时的唐律如何来处罚这类交通肇事案。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此案中,判官舒最终判决肇事者康失芬“流放三千里”。

我们今天得以了解这个案件,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卷宗于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被发现。该卷宗比较完整地记载了该案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不仅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也让今人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非常认真和严格。这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与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唐朝的牛车肇事算是小巫见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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