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一直就是荡妇的代名词,不管人们给予她多少同情和理解,她的形象总是好不起来。比如,你可以愤愤不平说出许多潘金莲的好话,可我要说你是潘金莲,或者说你的女人是潘金莲,你一准儿不高兴。
潘金莲的悲剧源于当时的法律制度。当时的法律制度不是以人权为本,而是以王权为本,因而潘金莲没有什么人权可言,更没有什么女权可言。以人权为本的法律制度,其出发点是人,其最终归宿也是人。人的需求,人的利益,是其首要的关注和关怀,因而人权至上的理念必然贯穿于其全部原则、规则和概念之中。
以王权为本的法律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普通的人,而是以国王或者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人只能作为劳动工具被统治者所统治,其正当权益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一个女人连决定自己婚姻与爱情的权利都没有,潘金莲的人生怎么可能不是悲剧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