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评选获奖作品发给奖金:一等奖获奖金500万元(从1955年3月1日起,1万元兑1元),词曲作者各250万元;二等奖获奖金300万元,词曲作者各150万元;三等奖获奖金200万元,词曲作者各100万元。奖金额度应该算是很高的了。
《辽沈晚报》2009年06月22日第A08版版面图
本文摘自:《辽沈晚报》2009年06月22日第A08版,作者:佚名,原题:新中国首次群众歌曲评选活动
1954年,新中国举办了第一次优秀群众歌曲评奖活动。其火爆新奇、激动人心、纯洁神圣的程度不亚于近些年大家司空见惯的各类乐坛大赛。其独有的开创性、引领时代风气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更是无法比拟的。
评奖活动流程合理严密,结果喜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群众歌曲创作十分活跃,其中有不少作品继承革命音乐的传统,旋律优美动听,内容积极向上,反映了国家欣欣向荣的建设成就和新面貌,大大鼓舞了人民的劳动热情。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国群众歌曲创作健康有序地发展,1954年,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组织开展了全国群众歌曲评选活动,旨在“加强对群众歌曲创作的领导,丰富群众歌曲的题材和形式”,以便“从各个角度来反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的生活和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
这次全国群众歌曲评选活动,由文化部和全国文联成立的“群众歌曲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委会成员由吕骥(主任委员)、周巍峙、赵渢(副主任委员)、贺绿汀、马思聪等21人组成。
评选规定:评奖的范围即创作时限,是自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0月1日这三年中发表传唱的群众歌曲。评选步骤基本是:各地首先对建国以来发表的10000多首歌曲进行初选,经过层层推荐,最后选出参评歌曲208首,然后以综合平衡原则向各单位分配数额。
评委会对此次参评歌曲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若干严格的界定,其中特别强调:“过去有不少群众歌曲,在配合当时的政治运动中曾经起过一定的宣传作用,但其中大部分由于思想性、艺术性较差,运动过后即被群众遗忘,对这类歌曲一般不予以考虑评奖。”同时强调:“参选歌曲形式应该多样,除群众齐唱歌曲外,合唱、联唱、独唱、电影插曲和歌剧曲均可参评。”又特别说明:“对少数民族自己改编并流行的歌曲,尤应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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