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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赴美产子生意发展历史:揭秘美国“出生公民权”

故事屋 | 发表于2017-04-15 | 作者:赵五 | 来源:网络整编 | 被阅读
导读:出生公民权,从继承自英国的普通法原则成为美国法院的判例,进而被写进宪法修正案,通过一系列案例被主流意见接受,直至今天成为公众接受的共识,一路走来可谓一波三折,跌

该法还规定,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拥有美国国籍,除了那些父亲从未在美国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权,实际上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844年的茱莉亚·林奇诉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纽约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决定“外国(爱尔兰)父母短暂逗留期间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国公民时,不是以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宪法,而是依据普通法原则判决: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而不论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国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时,出生公民权这个在成文法中并未直接表述的问题才真正通过判例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落实。

然而,在北方的杰斐逊党人和杰克逊时代的南方民主党人心目中,美国是一个“白种男人的共和国”,所以他们的政策在拒绝非白人移民的公民权方面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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