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颁布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配套性规定。
明确范围
2000年8月,中纪委发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明确了相关规定适用于地方对口部门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地(市)党委、政府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干部。
2001年2月,中纪委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再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已经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规定发布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给予违纪处分。
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样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法律条文
除了党的文件外,国务院一些部门也有相关的规范。例如,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其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是在其第53条第7款中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68条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