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七五减租”,是将耕地租金降到土地主要作物全年收获量的37.5%为限。条例非常细致,比如为了防止纠纷,要求租约必须明确交付地租的日期与地点,如果承租人以实物为地租,出租人还要付运送费用,同时还有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等要求。当然,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需要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所谓“公地放领”,是将从日本人手中收回的公有土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为了确保大部分农民能够买到土地,而不是被少数富有家族垄断,当局限定每个购买土地的人必须能够维持一个六口的家庭。
至于“耕者有其田”,则是规定地主将持有土地超过3公顷的部分出售给政府,再按公地放领方式出售给佃农。佃农买地分十年支付,可在2.5倍年收入的价格下耕作所得到的田地,在超过十年的期限内用贷款归还土地款,并获得机械化与灌溉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