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顶、燃臂、燃指
法法亦非法,非法亦是法,法非法如故,一切法皆是对治众生一切病,在因地不能没有法,没有法不能登彼岸;在果地上诸法可以不要,因为已登彼岸,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燃顶、燃臂、燃指,在凡夫(梵语prthag—jana)因地而言,极为须要,依此而增上缘,以达到破相等四法之功,这并不是提倡执著或标新立异,譬如人饿极需饮食,凡夫需要佛法,渡河需舟,黑暗需要光明,生死需要涅槃,烦恼极需菩提一般。
修行不是用嘴巴说一说就了事了,理论谈一谈就得了,我佛弟子得到佛法真谛,必须履行修证,有理有事才能达彼究竟;燃顶、燃臂、燃指是对佛法力行的具体行动,佛弟子应具足如是正见,若他见即是邪见或外道,何等为四?叙述如下:
燃顶燃臂燃指四义:
一、破相义。
二、警策义。
三、发愿义。
四、供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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