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开发商退还5万元定金
几次协商未果后,李光将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李大祥在没有征得原告李光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李光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光在得知第三人李大祥以其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该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李大祥以原告李光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合同无效;限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光返还定金5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