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本文摘自:《安徽日报农村版》2016年4月22日第12版,作者:佚名,原题:《领导亲属经商的管理历程》
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是一个老话题。从上世纪80年代起,经历了数次推动。
禁止经商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商办企业成为社会潮流,一些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获取暴利,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为了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1月,中央纪委以一号文件形式启动对领导干部经商的清理,其间有关部门发现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进行非法倒买倒卖活动。
因此,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但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领导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经商办企业现象仍在发展。
配套规定
2000年1月,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均不得在该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000年5月中纪委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要求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均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该《解释》对亲属的行为还作了较为详尽的归纳,对“利益冲突”“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证券交易活动”也作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