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赔4千余元
包河区法院审理查明,当天邹女士的母亲遛狗中途回家添加衣服,狗自己玩,徐女士饲养的宠物狗被邹女士家的狗咬死。
法院认为,双方在同一小区生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邹女士家人遛狗时疏于对狗的管理,导致狗咬狗,事发后,双方未能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加剧。
徐女士违反公序良俗,于夜间在邹女士家门口烧纸祭奠,严重影响了邹女士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女士辩解她已受到应有的惩罚,且于当晚就到邹女士家门口清除了影响,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徐女士的侵权行为是邹女士母亲住院治疗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徐女士的侵权行为在造成老人住院治疗中的作用、老人基础病情、邹女士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义务等诸多因素,法院认定应由徐女士承担原告方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徐女士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千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