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因为退居江宁半山后,常骑驴出游,周边居民都认识他,尊称“相公”。某日,老相公出行,远远望见地方官的车队迎面而来,忙避入路边民家。这户人家的老婆婆正患疟疾,恰巧王安石带有治疟疾的药,便让随从取出来。老婆婆坚持要回报一缕麻线,说是“相公可带回去给相婆派用场”,王安石笑而受之。看来老婆婆亦知退休后的相公买药要自掏腰包了。
退休后的“房奴”生涯
自隋唐开始,官、职分离,所谓休官,其实只是休职,就是由于奔丧、病伤、候选、罢免、离任、致仕等各种缘故,脱离了能行使一定权力的职位(或差使)而已,但代表个人资格权利的官员身份依然存在。换句话说,秦汉魏晋的“公务员”休官以后就是平民(原有贵族身份者例外),从隋唐开始,“公务员”休官(其实是休职)以后依旧是官,在许多方面享有老百姓企望不及的特权:比如涉及诉讼时可以不在公庭抛头露面,犯罪了可以用官告抵刑,又如住宅厅堂可以有几间几架,车舆骑乘可以怎样装饰,衣冠可以穿什么样式和颜色,乃至死后可以按什么规格办丧事、起坟墓,都可以根据官资高低采取与级别相应的排场。虽然说费用都需自掏腰包,但对比布衣即使有钱也不得僭越的种种禁限,“官有常尊”的身份意义就弥足珍贵了。此外,从唐代后期起,退休的官员无论级别高低,都可以享受“半俸”养老,更是过去连做梦也想不到的。但尽管如此,唐宋时休官的实际含义,也不止是失去了在某个职位上行使权力以及支领全额官俸的特权,比如——
古代官员授职有回避原则,就是不许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所以当时的“公务员”如果经常在职的话,就得到处宦游,一方面少有时间精力在原籍营建房产之类,另一方面无论到哪儿工作,总有条件优越的官邸供你和家属居住。可是一旦休官,马上就得搬出来让给继任者。而且往后定居何处还有限制,比如南宋规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休官后,三年内不许在任职地居住,倘在当地有亲属,或置有财产,三年以后也不许居住,违反者处一年徒刑。所以若要盘点休官所带来的实际损失,迫在眉睫的就是再也不能继续居住设备齐全的官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