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是抓住了,你以为判死刑就解决问题了吗?非也!对于贵州等地的拐卖儿童犯罪,《大清律例》曾有“为首者立斩,且在犯事地正法”的记载,不仅如此,清朝还对买方进行严厉惩罚治罪,但还是难刹拐卖儿童之风。拐卖儿童现象似乎在清朝是一窝一窝的蛆虫,蛆虫始终清理不干净。就在人们疑惑不解之时,突然发现原来蛆虫旁边是一个大粪坑,而官府才是粪坑的制造者。
还是云贵川等地,嘉庆年间,拐卖儿童之风仍然猖獗。一些势力大的人贩子与官府勾结,贿赂胥吏及当地长官,甚至与官府秘密分肥。有了官府这把保护伞,人贩子肆意掠卖妇女儿童,光天化日之下,便将堵住嘴的儿童装入口袋用船运到两湖一带贩卖。沿江、沿途各关卡通通用钱买通,当地的州县不是拿了钱就是慑于种种压力而睁一眼闭一眼。此时,无论多么英勇的群众举报都无济于事。一些目击者只得摇头叹息,感叹官府腐败无能,世风日下。
到了道光年间,一些出差到贵州等地的邻省官员,像买当地特产一样,居然明目张胆地购买妇女、儿童进行贩卖,尤以贵州石阡、镇远等地最为猖獗。在这些官员看来,买几个妇女儿童与买特产没啥区别,都是顺便捎带而已。道光知道后大为光火,严令各地整饬官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纪律作风建设,若有再犯者,定当严刑治罪。但无奈山高皇帝远,即使有皇帝的旨意,也收效甚微。
随着晚清沿海口岸城市的陆续开埠,人贩子又将拐卖事业大面积发展到了海外,成为跨洋贸易。同治皇帝不得不规定:“不论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只要诱拐已成,为首者斩立决,从者绞立决。”
斩立决,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啊。从汉代的砍头分尸,到清朝的斩立决,都是严酷的极刑。但拐卖儿童犯罪仍难以遏制,摸摸脚后跟都知道,这根本不是刑罚轻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