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进入办公室行窃,盗窃价值最高的是145万元的冬虫夏草。昨日,兰州中院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
张某生于1992年,会宁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晚,张某窜至城关区雁滩某单位办公地点,翻窗入室,盗窃该单位6间办公室的人民币838元;移动硬盘4个,价值1600元;兰州香烟4条,价值460元;铁观音茶叶一盒,价值200元;邮票册一本,价值240元;野营炉一套,价值400元;餐具一套,价值280元;罗盘一个,价值70元;男士石英手表一块,价值200元;项链工艺品三件,价值360元;工具包一套,价值70元;计算器一个,价值15元;银质纪念币8枚、古河州酒两瓶、索尼数码相机一部(型号不详无法作价)。经鉴定,涉案总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
此后,张某大肆在多处办公楼、住宅实施盗窃。法院认定,张某实施盗窃7起,盗窃物品单笔价值最大的是145万余元的冬虫夏草,盗窃金额共计达147万余元。另查明,其曾因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