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件案子。遂宁知县报告,本县一蒋姓青年男子,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知县在上报的文书中称,蒋某患有痨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其妹欲害死亲兄后独吞家产,所以合谋杀人。妻子谋杀丈夫、妹妹谋杀哥哥,按照清律都是凌迟重罪。
清代官僚 资料图
本文摘自:澎湃新闻网,作者:郑小悠,原题:清代地方官为何以身犯险,诬陷良民?
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陈其元《庸闲庵笔记》中也说:“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余于博弈不肯用心,窑物不甚措意,独律例则数年州县颇能极思研虑,而叹其准情酌理,凑乎精微,平衡至当,真非古人所能尽也。”不过,在整体的制度设计愈加完备的同时,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人尽皆知,但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
律例设计精细,却难免冤案发生
所谓“讳盗”,即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在案卷上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遭到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造成被诬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件案子。遂宁知县报告,本县一蒋姓青年男子,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知县在上报的文书中称,蒋某患有痨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其妹欲害死亲兄后独吞家产,所以合谋杀人。妻子谋杀丈夫、妹妹谋杀哥哥,按照清律都是凌迟重罪。对于遂宁知县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张集馨感到难以相信。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后,张集馨亲自审讯,见其二人都是纤弱女子,毫无泼悍之气。问其为何杀夫杀兄?二女对曰:“受刑后,书吏叫如此招供。”又严审验尸的仵作,仵作承认死者睾丸本来无伤,遂宁县的张师爷怕验尸单中填写死者遍体无伤会导致上司驳查,遂叫仵作捏报睾丸重伤致死。再提蒋某的乡邻亲友仔细查问,事情真相终于浮出水面。